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895号
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2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968161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00708747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295.6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9280467201800000165,保险金额:220295.6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295.6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1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