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895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2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968161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0070874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