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8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2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968161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0070874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冀0191民初895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295.6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彪岳森石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295.6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