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3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新村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 化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石家庄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 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