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67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信远德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27号泰公街2B号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信远德润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受理后,于2023年2月22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