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民初80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聚泰万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杜金艮。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市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聚泰万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全部退给原告。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