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北原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3769号
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余,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宝友,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北大街*排**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68********。
被告:唐山北原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史永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秀,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璐,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北原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0元,由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金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