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91民初131号原告: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35元,减半收取计4668元,由原告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路新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