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执异107号
案外人:张存梅,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958664166。
法定代表人:李振余,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京城雅居8E信用代码911100007802008895。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冀0203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后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冀02执95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张存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张存梅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张存梅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存梅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吴振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春英
书 记 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