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557号
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30-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小湘,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呤,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集能加油加气站,住所地:唐山丰南区小集工业园区内、于唐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集能加油加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