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恢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529500元,申请被执行人***、鸡西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符合案件长期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02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