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的位于鸡西市恒山区,建筑面积537.5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