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1440号
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泰合名居中E区4号楼4**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康乐委2号楼6**1屋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建一组团-(1-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兴公司)与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成公司)、***、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年5月15日庭审被告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年6月9日庭审,被告大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泓兴公司与被告世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告世成公司、***返还原告泓兴公司预付的工程款35万元、赔偿泓兴公司钩机款17万元,给***公司违约金105000元,合计625000元;被告大地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及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费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告泓兴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被告世成公司、***(乙方承包方)就建设**家园新增商服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给付的工程款汇入大地公司(***)指定账户后,视为给付约定的工程款,由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大地公司及***承诺对此工程施工承揽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泓兴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大地公司账户汇入工程款35万元。因工程需要,泓兴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将一台价值17万元的钩机交给世成公司、***使用。可世成公司、***收到泓兴公司拨付的工程款后,未进场施工,***公司多次催促,世成公司、***至今仍未进场施工,并将泓兴公司的钩机出卖给他人。泓兴公司认为,泓兴公司与世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一年半多时间,世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世成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泓兴公司诉至法院。
世成公司未答辩。
***辩称,原告泓兴公司是用两台钩机抵的17万元工程款,***只取走了一台,另一台小的泓兴公司让***取,***未取;***是世成公司经理,工程世成公司确实进场施工了,对泓兴公司所述其他事实无异议,对诉讼请求35万工程款和17万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对违约金有异议,不知道违约金事宜。
大地公司辩称,对泓兴公司所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日大地公司(发包方)与泓兴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大地公司将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家园的**家园卫生站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泓兴公司,项目内容为构架结构;建筑面积长24m×12m,共三层,其中:地上建筑二层,地下一层(即负一层),按图施工土建、采暖、给水、排水等达到商服竣工合格标准;工程造价:固定总价:1600元/平方米;合同工期: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9月20日。
2019年6月20日,原告泓兴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世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泓兴公司将**家园新增商服工程(原**家园卫生站规划变更为商服),即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世成公司,工程造价: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即工程总面积长24m×宽12.5m×3层,1200元/平方,工程总价款1080000.00元,建筑面积最终以竣工验收实际面积为准;工程范围:包工、包料,施工图纸要求的所有内容;合同工期: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施工预付款按工程总造价30%,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即一层地面后再付工程总造价30%,工程达到封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工程交付甲方竣工验收后再付工程总造价15%,甲方预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保修金,余款全部结清;第三方大地公司(***)对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进度进行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甲方给付的工程款均拨付***银行账户后,视为给付约定的工程款,由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工期要求:乙方保证2019年7月30日工程达到负一层完,2019年8月30日工程达到二层屋面完,2019年9月20日工程达到全部竣工;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施工,如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进度延期一天,乙方每日应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甲方的宽限期内仍不能完成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甲方终止本合同,将工程另行发包。落款处泓兴公司在发包方处**,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签名;世成公司在承包单位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名。此前,2019年6月3***公司将35万元汇入***账户。2019年5月19日***给泓兴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钩机一台CAT,壹拾柒万元。庭审中,一、关于实际施工工程量。泓兴公司称从签订合同至今世成公司未施工。***称2019年七八月份世成公司已经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一部分,城管就给停了,还未干到与泓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大地公司对泓兴公司所述无异议,称世成公司进场了没干活,就设了个土方,因为世成公司没有钱。二、关于钩机,泓兴公司称2019年5月17日将一台CAT钩机交付给***,口头约定此钩机用在案涉工程的工地上,如******公司不能将钩机返还,连带承担赔偿17万元的损失。***对泓兴公司所述无异议,称当时还有一台小的钩机,两台共17万元,泓兴公司让***去取小钩机,***未取,现CAT钩机已被世成公司出让,不能返还;***对小钩机的陈述未提供证据证实。三、***称自愿与世成公司针对案涉工程承担连带给付和赔偿责任。
***公司申请,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3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一、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鸡冠区**家园18号楼4号门市房屋,保全价值14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所有的坐落在鸡西市××山区××537.5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期限为三年。泓兴公司预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应审查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行为无效。故本案原告泓兴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世成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转包行为无效,故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
关于原告泓兴公司要求解除2019年6月20日与被告世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的主张。本院认为,只有有效的合同才涉及解除,因案涉合同无效,故不涉及解除的问题,泓兴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泓兴公司要求被告世成公司、***返还泓兴公司预付的工程款35万元,赔偿钩机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系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泓兴公司已约将35万元汇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因案涉合同无效,且案涉工程并未实际施工,世成公司应依法将35万元及钩机返还给泓兴公司,因此钩机已不能返还,故世成公司应赔偿泓兴公司钩机损失17万元。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时,***是作为世成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其行为代表世成公司,故合同主体为泓兴公司和世成公司,***非合同主体,其无返还垫付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但其自愿与世成公司对案涉工程承担连带给付和赔偿责任,属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综上,泓兴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泓兴公司要求被告世成公司、***给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案涉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约定亦无效,且泓兴公司、世成公司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泓兴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泓兴公司关于要求被告大地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及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案涉合同无效,泓兴公司与世成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亦无效,故案涉合同对大地公司无约束力,且大地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并非权利义务主体,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大地公司答辩对泓兴公司所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视为其认可泓兴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给付及赔偿责任,亦属于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综上,泓兴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世成公司、大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35万元,赔偿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钩机款17万元,合计52万元;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25元,此款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525元;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500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