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财保26号 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鸡冠区X家园X号楼X号门市房屋,申请保全价值140万元。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X所有的坐落在鸡西市恒山区X办X委X组537.5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鸡冠区X家园X号楼X号门市房屋,保全价值140万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X所有的坐落在鸡西市恒山区X办X委八组537.5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只允许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查封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