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执1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13315015,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冷秋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娟,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4YRR9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军,总经理。
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2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及工程款合计66万元,该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自2019年11月止于每月的30日前支付6万元,余款13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并就余款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745元,由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苏0402执184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工作记录、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跃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