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3460号
原告:京口区钻石建材批发部,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中建大厦**。
经营者:黄碧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蓉,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北路**紫阳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冷秋林。
原告京口区钻石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京口区钻石建材批发部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京口区钻石建材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口区钻石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已减半),由原告京口区钻石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