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林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申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园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姜盛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里甸光明村茅家塘。
法定代表人:冷秋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审请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国投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李书文
审判员 章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