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申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国长,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宋国长、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字1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静
审判员 毛丽敏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