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81民初330号

原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雁塔区丈**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拥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