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25民初72号之一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
法定代表人:范洪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08094113,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建,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720元,由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占亚
人民陪审员 刘 银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