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25民初72号之一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

法定代表人:范洪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08094113,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建,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720元,由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占亚

人民陪审员  刘 银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