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2364号
上诉人: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小区4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08094113。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依法改判;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驳回**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晟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5月7日)工资41602元;2.晟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26748.82元;3.晟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6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20元。以上合计191110.82元。
晟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晟辉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050元;2.晟辉公司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97.80元;3.晟辉公司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85.40元;4.晟辉公司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41.60元;5.晟辉公司不支付**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1日住院护理费7462元;6.晟辉公司不支付**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1日住院伙食费3220元;以上合计77456.80元;7.案件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晟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5月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7858元;二、晟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309元;三、晟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856元;四、晟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住院护理费7462元;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晟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晟辉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晟辉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5月7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7858元;二、晟辉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309元;三、晟辉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856元;四、晟辉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的护理费7462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缺乏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一审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劳动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由社保基金支付。一审已经查明晟辉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未造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晟辉公司存在拒不配合**到社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的过错行为,或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情况下,**主张晟辉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关于争议焦点三,对晟辉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晟辉公司未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陈述,一审法院已经结合在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论证,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四,出院记录以及载明**共住院46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一审结合**自认事实和现有证据,扣除由晟辉公司派人陪护的5天后,对护理费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本案为劳动争议,在双方并未对在本案中扣除晟辉公司上诉所主张的借款达成合议情况下,晟辉公司关于借款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处理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扬州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舒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