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659号
申请人:***,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490244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2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154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2154元;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213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