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5064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捌玖壹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YKX2L3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装饰城******329菲林格尔地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490244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捌玖壹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捌玖壹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捌玖壹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捌玖壹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捌玖壹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 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