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513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8元(已减半),保全费2770元,合计672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员 任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