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513某某与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513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8元(已减半),保全费2770元,合计672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员  任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