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276号
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汉族,1076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现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发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