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276号 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汉族,1076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现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发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