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晨辉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侯马市晨辉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晨辉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
本院在执行侯马市晨辉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晋10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5日、8月17日、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有车辆(2006年威乐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工资被其他案件冻结。
3、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发布。
4、2018年7月12日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得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心龙
审判员  周宗亮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