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3346号
原告: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宪涛,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903143412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中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中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桂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闵 璐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