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兴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执478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辽宁兴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迪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北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兴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7322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到其住所地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颖
审 判 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