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408号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邹文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魏云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立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杨阳
书 记 员 党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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