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娜,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云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9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82975716.00元,执行费1503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1月27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4月25日分别三次提起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9046.87元,已进行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蒙M×××、蒙MB×××、蒙MA×××、蒙MA×××、蒙MB×××、蒙MC×××等六辆车,本院已查封了车辆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全部设定抵押,现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2020年12月4日,被执行人接受本院传唤。经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4月2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全部执行情况,本案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柴兆军

审判员  李润亮

审判员  孙 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富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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