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57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兴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新区青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财政局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兴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30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