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25号
申请人:***,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财政局办公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处的存款人民币346800元。查封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