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0382执6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组织机构代码693865452Y。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农西大道**织机构代码664763262。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8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7.5元、执行费157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赣AM××**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截止2019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受偿46461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江西瑞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浩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