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382执6608号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合信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93865452Y。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温州高峰电子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325537770。法定代表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