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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382民初9437号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合信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3865452Y。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43582L。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