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01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电影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40000MB0U4239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珠峰伟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西体北路2号书香门第小区3幢2**23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348138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宇拓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81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宇拓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26748.
第三人:***,女,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住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西街25号,身份证号码510625680714002。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电影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珠峰伟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珠峰伟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电影公司于2018年9月6日以被执行人四川珠峰伟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为由,请求追加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电影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追加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电影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电影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次仁**
审 判 员 桑 吉
审 判 员 格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次仁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