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山县鑫同盛建材经营部、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民初2492号
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彭山县鑫同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彭山县***。
经营者:**。
第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山县鑫同盛建材经营部、第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2018年4月16日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山县鑫同盛建材经营部、第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山县鑫同盛建材经营部、第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71元(减半收取49185.5元),由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