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被执行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3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4执1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20215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20215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4执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雷 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