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财,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2606388900J。
法定代表人:韩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江县民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通达街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诉被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龙江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5.93元,减半收取计2,78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耿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