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执行***与***、***、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265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鄂红玉
审判员  顾立英
审判员  李艳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