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牡丹江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5010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房产、工资均由((2021)黑0903执恢5号案件查封冻结。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鄂红玉
审判员  顾立英
审判员  李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