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567号
原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彦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