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艳,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红琰,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沣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红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
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仁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董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