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石河子开发区赛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799号

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安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市。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市。

被告: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华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安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赛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6小区****v>

法定代表人:刘中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福,新疆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开,住所地***开发区北八路商务中心

负责人:葛新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赛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冯浩楠

人民陪审员  吴健鹏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池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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