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799号
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安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市。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市。
被告: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华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安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赛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6小区****v>
法定代表人:刘中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福,新疆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开,住所地***开发区北八路商务中心
负责人:葛新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赛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冯浩楠
人民陪审员 吴健鹏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池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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