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8号华联大厦1栋A座14K室。
法定代表人:安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尔慧,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7-A6室。
法定代表人:梁赞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森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5020.40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85020.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对外投资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经走访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2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