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之三君逸康年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刘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赞,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开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林市秀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1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