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548号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昌东三路旁,组织机构代码:L1341187-2。
经营者:***,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23947900H。
法定代表人:方希正。
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