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24执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南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23947900H。
法定代理人方希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2)赣1124执2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城西支行部的存款账户(账号:2022××××0873)。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城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2022××××0873)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汉炜
审判员  祝正刚
审判员  刘玉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