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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515号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宝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负责人。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