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勒(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有限公司、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破申8号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移送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07)珠中执字第577号执行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格林柯尔公司送达通知书被退回,之后本院公告送达了相关材料。格林柯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一、格林柯尔公司登记注册情况
2003年9月24日,格林柯尔公司于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998万美元,公司股东为格林柯尔热力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二、格林柯尔公司债务情况
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的债务人清单,格林柯尔公司的债务主要有:
1、根据本院(2006)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格林柯尔公司欠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1203361.28元及利息,已执行1203361.28元。
2、根据本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珠海市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款本金人民币9280000元,已执行本金9280000元。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6390000元及利息80000元,合计6470000元。
4、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7]第103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欠霍紫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5、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24000元,已执行8000元。
6、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510000元,已执行160000元。
7、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7]第103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8、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7]第103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欠赵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120000元,已执行40000元。
9、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60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24000元,已执行8000元。
10、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60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24000元,已执行8000元。
11、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调字(2008)第54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调字(2009)第147号仲裁调解书和珠金劳仲调字(2009)第452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关养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160353元,已执行156400元。
12、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24000元,已执行8000元。
13、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调字(2008)第54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调字(2009)第147号仲裁调解书和珠金劳仲调字(2009)第452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116361元,已执行116800元。
14、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30000元,已执行20000元。
15、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格林柯尔公司应支付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珠海分院设计费430696元。
16、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税字(2008)第0407068038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格林柯尔公司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686445.79元,已执行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1430474.62元。
17、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格林柯尔公司对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197735202.66元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已执行9000000元。
18、买受人珠海银通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返还拍卖标的未报建的费用:(1)拍卖房产的安全检测费813456元;(2)拍卖房产测绘费498088元;(3)防雷设施的完善和检测费共163000元;(4)在拍卖期间标的物的门窗被盗损失471858元,本院已支付1326544元。
19、本院其他划出款项:①2009年12月31日为珠海市建安集团公司缴纳工程款税款划至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三灶分局人民币534394元。②2009年12月31日为***(上海)有限公司缴纳工程款税款划至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三灶分局人民币208417.5元。③2010年1月31日为支付拍卖房地产应缴纳的过户税费划至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红旗分局人民币2751468.5元。④2011年7月31日支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费人民币13万元、珠海市诚信达房地产及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费人民币12万元。⑥2011年7月31日支付珠海市振德拍卖有限公司人民币113333元。⑦2009年9月30日支付珠海市振德拍卖有限公司人民币835969元。
三、格林柯尔公司财产情况
格林柯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故不能查清格林柯尔公司目前全部资产情况。根据本院执行局提交的证据,本院执行款账户尚余拍卖款人民币7863288.10元,未发现格林柯尔公司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的规定,本院对本院执行局移送格林柯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首先,***(上海)有限公司对格林柯尔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本金利息合计6470000元,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履行期限届满经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上海)有限公司同意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移送条件。其次,从现已查明的事实看,格林柯尔公司债务众多,多数已进入执行程序而未完全得到清偿,所余款项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向格林柯尔公告送达相关材料至本院举行听证时,格林柯尔公司未针对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提出异议,未提交任何证实证明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属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存在,故亦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
综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格林柯尔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上海)有限公司对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担任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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